2016年7月1日 星期五

隔山買樓蠱惑多 慎防中介陰招

本港樓市雖有「辣招」抑制炒賣,惟樓價依然居高不下,近年不少投資者都把眼光移向入場費較低的海外物業。
然而,本港卻未有法例規管銷售海外物業的中介公司,買家缺乏保障。退休中學教師梁先生去年10月透過本地中介公司,以近39萬澳元(約225萬港元)購買澳洲墨爾本住宅物業樓花,預先支付5萬港元訂金,不過當晚遭太太反對,梁先生翌日按澳方買賣合約上所指的「3日冷靜期」,要求本港中介取消合約,卻遭對方拒絕並殺訂,梁懷疑其早有預謀,曾向警方及地產監管局等多個部門投訴,但均表示無能為力。
梁先生向老紀透露,本港中介公司在他簽署買賣合約前,要求先簽一份由中介公司訂立的「Offer and Acceptance」文件,但期間,中介僅向他說首年確保可租出及會送他窗簾,卻沒有向他說明文件內以細字寫明的重要條款,即在冷靜期內取消合約也不獲退回有關訂金。中介公司便以此拒絕退款,殺訂之後,竟2次建議梁以該5萬港元購買其他澳洲物業。
涉隱瞞兩地合約矛盾
梁稱,「Offer and Acceptance」文件與澳洲發展商的買賣合約互相矛盾,「買樓咁大件事,點可能出現2份有矛盾嘅合約呢?點解佢(香港中介)事前唔講清楚呢?」梁質疑對方存心「隱瞞」,見其取消交易,用訂金「要挾」轉買其他物業,「你唔買就冇咗嗰5萬,焗你幫佢買。」梁先後向警方、地產監管局、海關、消委會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求助或追討欠款,但都因澳洲物業買賣非本港司法管轄範圍,無功而回。
不受港例及地監局規管
民主黨副主席尹兆堅提醒,類似的「隔山買牛」物業交易有一定風險,相信梁先生的個案非單一例子。他批評不少中介公司都在「走法律罅」,出事之後買家就難以追討,因為根據《地產代理條例》,在港銷售的海外物業並不受本港條例和地監局規管。他呼籲市民三思後才簽約,亦可選擇親身到當地了解情況後才作決定。老紀周三就事件致電涉事的中介公司了解詳情,但電話無人接聽。
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指出,一般而言,若消費者先後簽署2份條文有衝突的文件,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及合理解釋的一份,在今次事件中,梁先生先簽署本港中介「有問題的文件」,後簽附有冷靜期的澳洲物業買賣合約,認為梁仍有機會追討。
大律師陸偉雄則認為,由於2份合約都是事主自願簽下,所以「冇話邊份大過邊份」,唯一可以做的是告上法庭,由法庭定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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